一、我县林业法治建设现状
1、林业法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壶瓶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然而,在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生态恢复和生态保护的同时,自然保护区林农的依法享用森林资源的权益却受到了部分限制。政府及保护管理机构至今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导致了资源保护与群众利益相冲突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典型的集体林成分保护区,区内绝大部分林木资源属当地村集体所有,区内居民既肩负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艰巨任务,又面临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种种困难,生产经营活动与资源保护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晰了产权,将林权通过承包经营等形式落实到了林农手中。但实践中,林农的许多权益仍无法得到保护,其中如林农的林木收益权无法实现。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的条款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法律法规上限制了权利人对林木的采伐权,导致权利人在七、八十年代营造的林木收益无法兑现。自然保护区的林农无田或少田现象非常普遍,依赖自然资源的程度很大,“靠山吃山”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国家把林农具有保护价值的森林等自然资源划入保护区后,林农的生产生活来源被“切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既然权利人牺牲了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给国家、社会提供了生态功能,就应获得所创造价值等额的生态效益补偿。但实际上权利人所获取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远远低于其所创造的价值,其生存权严重堪忧,导致林农生产生活与自然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古树名木保护也亟待加强。古树名木与当地的旅游资源融为一体,为园林山水增添异彩,是大自然的“瑰宝”,是“活的文物”,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特征。但由于自然灾害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存状况岌岌可危。根据调查统计:我县100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名木中,散生分布的有1728株,群状分布的有8片23224株,合计24952株。由于这些古树名木年代久远,加上自然灾害和人文活动的影响,抗逆性下降,新陈代谢能力降低,有的出现了枯枝断头,树皮剥落等现象,极易遭受病害、虫害的侵袭;有的因遭受雷电、冰雪的袭击,造成树干劈裂、断枝、树体腐烂等,变成了“空心树”。这些自然更替现象加上人为乱刻乱画、非法采挖、移植和买卖等违法活动,威协着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生存环境。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在一夜暴富思想支配下,无视法律,用尽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偷运、倒卖、盗挖古树名木,即使被查获,执法者也只能参照《森林法》的有关条款,对不法分子进行处罚,而这只是搔肤之痒,最终导致偷运、倒卖、盗挖现象屡禁不止。面对这些情况,亟待制定保护与管理办法明确责权关系,提高保护意识,落实保护资金,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2、行政许可被许可的后续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人们依据许可证如颁发林木采伐许可、林地征占用许可等所采取的行为未建立起相应的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没有从源头上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管理。往往在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后,才予以打击。
3、林业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不少违法人员往往托朋友、请熟人、找领导出面向林业执法人员说人情、走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加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致使个别执法人员违规违法现象不断发生,影响了林业执法的整体形象。
4、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还有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办案程序不到位、运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准、超越职权等现象,需要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能力。
5、部分群众法纪观念欠缺,保护森林意识淡薄。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加速了可利用资源的减少。
二、加强我县林业生态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1、逐步完善林业生态“立法”, 建立林业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我县生态地位和生态县情,制定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和生态补偿机制,尤其要对煤炭、矿山等资源开发造成的森林资源破坏予以恢复补偿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恢复保证金等,用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修复。建议尽快出台《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保护区范围、管理职责及林农的补偿标准、保护措施以及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古树群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深入实施“生态石门”战略,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2、加强林业生态执法力度,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各级政府领导和林业管理部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增强林业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执法体制和执法责任制。不断改进林业执法设施、装备,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秉公办事,严肃处理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林业法治化目标。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以林业执法机关内部监察机构监督为主,以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广泛结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注重对林业建设、管理与保护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的检查和监督,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与功效,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
4、注重林业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林业执法人员的录用机制,对林业执法人员通过考试的方式公开招聘,把那些素质好、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吸收到林业执法队伍中来,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做到不收、不要和请出。要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法治思想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维护生态安全的使命感。建立健全晋升、奖惩机制,建立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清正廉洁、业务过硬的林业执法队伍,为依法治林奠定基础。
5、加强林业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环保意识以及保护森林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鼓励全民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法制建设中来。要加强与扩大林业法治宣传与教育力度,做好普法工作,全方位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法律意识。使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森林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做到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法治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与生态文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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