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开展第二批“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检查工作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经济林专业号:经济林
2010/5/27 16:56:1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名特优经济林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名特优经济林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和规范对“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的监督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办造字[2002)5l号《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对第二批国家林业局命名的“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跟踪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01年国家林业局正式命名的第二批“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候选单位的通知》(办造字[2001)35号)文中的标准进行,对照各县、(市、区)原上报指标,检查是否还符合“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称号,其中重点检查主导经济林树种种植面积、优良品种面积、综合经济效益及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四个方面变化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检查采用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2005年5月底前各省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进行自查。
(二)2005年·6月初开始,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为第二批“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总数的10%。
(三)国家林业局将按《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撤消其命名称号,符合标准的继续保持命名称号。
四、几点要求
(一)各省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抓紧时间,积极组织、认真作好自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按照各项标准严格把关,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检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提出对命名县的建议,于6月10日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联系人:全志刚
电 话:(010)84238519、(010)84238559
传 真:(010)84238519
附件:第二批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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