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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媒体:国家林业局  作者:国家林业局
    专业号:狗尾巴草 2011/7/15 14:48:10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
    )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
    )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
    )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
    )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
    )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
    )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
    )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
    )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
    )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
    )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中国字样开展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1128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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